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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与CPI同步的建议

    据国家统计局2月19日公布,2008年1月份CPI同步上涨7.1%,月度增幅创下11年新高,去年国家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600元月收入提高到2000元,微微改善了一点民众利益。而一年来物价过快上涨,不仅吞食了政府给的这点利,还使大部分低收入群体、固定工薪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。为确保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,我们建议:除了要严格控制物价上涨、制定最低工资标准,还应进一步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灵活调节,可行的话,还可推行所得税起征点与物价变动指数联动机制。
    首先,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随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灵活调节,会严重损坏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利益。一年来,物价指数持续上涨,今年一月CPI同比达到7.1%,创11年纪录,预计二月份进一步走高,要达到8%。绝大多数靠固定工薪收入的人员工资未涨,还要承受个人所得税,实际生活水平下降。今后物价水平常常会因货币的流动性过剩、成本上升、物品供求变化(供不应求)、天灾人祸、突发灾情(如今年大面积的雪灾)、国际贸易不平衡等各种情况,而出现短期或中长期上涨,因此,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随物价变动指数灵活调节,就会失去其特有的调节功能。
    其次,个人所得税调节机制尚不健全的内在缺陷也需要起征点灵活调节。实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目的:就是要对过大的收入差距进行调节,以便促进社会公平。但,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施环境与机制尚存严重缺陷,一是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不健全,高收入特别是灰色收入极不透明,相反,低收入主要是政府体系与国有企业内员工的工薪收入较清楚,;二是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监督机制不健全,高收入、灰色收入者偷漏税的难以查处,相反,老老实实报税交税的多半是由政府机关、规范企业代征代扣;三是调节机制过于粗糙、一刀切,现实情况造成个人所得税80%取之于中低收入、工薪收入,而10-20%的高收入者所交个人所得税甚少,这部分人收入高,本来就不会因物价上涨而过多影响生活水平,反而纳税比例低。
    最后,税收的一个应有功能就是要调节收入分配、缩小贫富差别。在物价水平居高不下、正常工资增长机制还未完善的情况,适时进行税收调节就是保障人民大众利益的一个有效手段。这样可以减轻中低收入民众的税负,保障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或少因物价上涨而下降。物价上涨过快,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相应调整,联动保障机制不失为一个好对策。
    目前, 我市税收收入较多、财政收入较稳定,具备让利与民的条件,物价上涨过高时,可以少征、缓征或免征部分个人所得税一时难以做到,也可对低收入群体先征后返,真正发挥税收杠杆灵活调节的作用。看起来政府一时的收入会减少,但社会的消费水平不下降,绝大多数人安居乐业,还是有利于经济平稳发展的。